福建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蓝×喜缴纳2016年1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
根据蓝×喜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其工资情况如下:2015年5月15日
2785。16元,……以上为福建润×投资有限公司向蓝×喜发放工资的情况,
总计43313。98元。2016年1月15日4055。03元,……以上为福建大×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向蓝×喜发放工资的情况,总计20313。95元。上述交易明细与
润×公司和大×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能够相互印证,但工资明细表中并无
加班费的发放项目。
林×红于2015年8月14日向蓝×喜转账23743。16元,……原告认为
系润×公司发放的工资,润×公司则认为与其无关。但上述款项金额与原告
本院推定上步款项为润×公司向原告发放的工咨。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为(43313。98-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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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16+20313。95+47542。52)12=108385。29元,每月工资为:9032。11元月,
每小时工资为:9032。11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51。91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结合润×公司出具给原告的签到记录以及原告的
工作QQ体现的在润×公司的工作最迟的时间为:2015年03月17日,21:43分;
3:43分;……上述延长工作时间总计约为188个小时。
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其中原告的工作QQ体现在润×公司的工作最迟的
时间为:2016年1月8日,21:12分;3:12分……上述延长工作时间总计约为
45个小时。
蓝×喜于2016年7月1日,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
福建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加班费、赔偿金、医保费、禁业限制报酬等,该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
出鼓劳仲案字〔2016〕
1×1号《不子受理通知书》,蓝×喜不服该决定,于
202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润×公司、大×公司陆续签订了劳动合同,需首先
考察三方的关系,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本案未有润×公司如何解除与原告
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亦无大×公司如何招聘原告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
原告系其自愿从润×公司转到大×公司工作。其次,原告与大×公司2015
年11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后,润×公司仍然为原告缴纳了一个月的社会保
险且在2016年也多次向原告发放工资。再次,润×公司与大×公司的经营
地址均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网讯科技大楼;两家公司提供
的劳动合同有较多相似性;两家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均委托同一代理人参加诉
讼。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即使润×公司与大×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方面的
关联,上述存在关联的事实仍然可以认定两家公司在聘用原告蓝×喜的事宜
上同时存在管理行为并存在关联关系,两家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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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原告第一项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94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