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30日,福建润×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蓝×喜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
润×公司聘任蓝×喜从事理财顾问工作,地点为福州,期限自2015年1月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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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基本工资1200元、岗
位工资300元、综合补贴50元、满勤奖2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300元)。
2015年4月17日,润×公司向被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蓝×喜医保补
款4044。3元。润×公司自2015年5月起为原告从2014年4月起补缴医疗保险
至2015年9月,其中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每月个人缴费62。22元、单位缴
费248。89元。而润×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中2015年1月、2月未有社保扣款。
2015年9月3日凌晨0:23分,蓝×喜晚班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
行经软件大道水木年华小区路段时,因路面有沙坑导致电动车摔倒。鼓楼交警
大队认定蓝×喜不负事故责任。蓝×喜经诊断为颅脑外伤,头皮血肿,右肘
部外伤。2016年5月22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榕人社伤险(决)
字〔2016〕
O××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蓝×喜受到的上述事故伤害,
属于工伤。
蓝×喜另与福建大×金融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大×公司
2016年12月31日,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基本工资1200元、综合补贴800
元、全勤奖200元、绩效浮动工资300元、岗位工资500元);试用期满继续
保持劳动关系的,月工资为3500元(基本工资1200元,综合补贴800元,餐
补200元,全勤奖200元,绩效浮动工资500元,岗位工资500元。)该合同
落款处日期为空。
关于竞业限制,润×公司、大×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的
第十二条均约定“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甲方同类的行业。……4。从乙方入职之日起,甲方已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在
每月工资中通过竞业限制补偿费项目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不同岗位金
额不同。”第十一条亦均约定保密义务条款,约定“本合同期限内以及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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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均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遵守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
事项。”润×公司的合同另约定“……若乙方不违反上述所列内容情况下,乙
方在公司的未发放款项于离职三个月后由公司安排发放”。对竞业限制的期限,
润×公司的合同约定离职后一个月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经营;
而大×公司的合同相应条款部分时间为空。
2016年5月13日,蓝×喜填写《销售部离职申请表》,其中申请事由为“不
能胜任工作”,大×公司部门主管、部门经理、销售总监等均签字确认。当日,
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大×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出具《离职证明》,
证明蓝×喜系公司理财顾问,因个人无法胜任工作,经公司同意已于2016年
5月13日办理离职手续,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福建润×投资有限公司为蓝×喜缴纳2015年4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