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体检时间定于每年4月,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当年度体检。
五、体检保密原则
为保证员工个人隐私,体检档案仅供本人查阅,其他人无权查阅。体检不合格的员工,由行政管理中心通知本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的,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属于传染性疾病的要离岗治疗,待完全康复后方可工作。
第九节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为妥善解决员工与远居异地亲属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探亲条件、对象。
凡是在本单位工作满1周年的正式员工(不含返聘人员),与配偶或本人父母户口不在一起且异地居住,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两地相距360公里以上,或因交通条件的限制2天内不能往返的),可按本规定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条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1年给假1次,假期为22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2天。
(4)如员工与父母及配偶分居三地,员工当年内具备两种探亲条件时,只能享受1次探亲待遇。
以上假期,路程时间另计,公休假及法定假日包括在内。
第三条假期工资。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加职务津贴(扣除岗位工资,无岗位工资的按本人月工资)发放假期工资。
第四条探亲路费。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时的往返直线旅途交通费(包括车船费)由公司负担。
(1)高级员工乘火车可报销卧铺费或经批准乘飞机(火车软卧)的费用。
(2)中级以下(含中级)员工乘火车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费。连续工龄满20年或年满40周岁以上的员工,探亲乘火车连续24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
(3)乘坐轮船的,报销3等舱位费。
(4)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按当地长途客运公司规定票价报销。
(5)市区内交通费用由本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五条住宿费。
(1)员工探亲往返途中(按距离最短、交通最便利计)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1次,可凭车、船票报销l昼夜的普通床位的住宿费。
(2)员工探亲往返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3)员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等),造成交通暂时中断延误归期的,必须及时电告本单位,等待交通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六条几个具体问题。
(1)员工由于各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员工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批准,探亲对象可到员工工作所在地探亲,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往返直线旅途交通费。员工本人则不再享受此次探亲周期的探亲待遇。
(2)女员工到配偶或父母居住地生育的,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往返直线旅途交通费,员工本人不再享受此次探亲周期的探亲待遇。
(3)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每4年为1个探亲周期,在正常情况下其本人的探亲假应在探亲周期的第4年享受。
(4)员工利用探亲假期绕路处理其他与探亲无关的事宜,则按事假处理,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探亲假的审批程序。
(1)符合探亲条件的兼并改制企业员工,需要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证明人出具的最后一次探亲周期证明。
(2)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应先提供探亲对象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需附对方联系电话),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核实、登记。
(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应先提供结婚证明、配偶单位出具的未探亲证明(需附对方联系电话),以及配偶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核实、登记。
第八条探亲假的管理。
(1)各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的探亲假期,不得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2)对员工探亲假要按规定程序审批、登记,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属企业特需人才有探亲对象暂不具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也可享受同等探亲待遇。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人事部负责补充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