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即日起废止。
第十节员工因公伤害补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明确职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公司予以补偿的具体办法。
第二条补偿范围。
补偿的对象限于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受到伤害的员工及其家属。受伤害员工因同
一原因接受其他伤害补偿时,公司仅向其支付相当于余额的补偿。
第三条例外。
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时,由有关部门认定事实,不给予伤害补偿,或给予部分补偿。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补偿种类。
(1)疗养补偿。
(2)休养补偿及休养薪金。
(3)长期伤病补偿及长期伤病薪金。
(4)后期处理薪金。
(5)伤残补偿及伤残薪金。
(6)家属补偿及家庭补助。
(7)殡葬费。
(8)退职薪金。
第五条疗养补偿。
指因公受伤或患病时,公司向其支付的必要的疗养费。
疗养费直接付给职员医疗的定点医院或疗养院。
在治疗过程中,所需的转院交通费由公司负担。如需家属陪同时,则由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
第六条休养补偿及休养工资。
为辅助治疗,需休养时,公司除给予休养补偿外,附加休养薪金。休养薪金仅限于体养期,其数额为本人伤前月基本工资的100%。
第七条长期伤病补偿及长期伤病薪金。
如因公受伤害者经疗养3年后尚未治愈,除给予长期伤病补偿外,附加长期伤病
薪金。
长期工伤病工资为本人伤前岗位基本工资的100%。
第八条后期处理薪金。
受伤害者经治疗后,如需要医疗后处理(如外科手术后处理、安装假肢、义眼等),应向其支付后期处理薪金。
后期处理薪金为所支付医疗费用额的10%。
第九条伤残补偿及伤残薪金。
因公受伤造成身体残疾时,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需要生活护理,除给予伤残补偿外,附加伤残薪金(伤残薪金按伤残鉴定的等级分级支付)。
员工因公伤时,除对其家属予以一次性补偿金、抚恤金和丧葬费等补偿外,另行给予家庭生活补助。
以上两项补偿规定,应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殡葬费。
员工因伤害死亡时,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担殡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