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退职工资。
因公受伤职员如退职时,公司向其支付退职工资。
退职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其退职前工资按天数支付。支付天数按本人在本公司服务连
续时间实际年龄分段(17岁以下为600天;18~22岁为588~540天;23~26岁为528~
492天;27~30岁为480~444天;31岁以上为432天)。
第三章申请手续及支付方法
第十三条申请手续。
员工因公受伤后,应迅速将医师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报请上级主管,提交安技部门。
第十四条支付方法。
非薪金性补偿,直接支付给本人或其家属。
薪金性补偿分月随薪金支付,必要时也可临时支付。但伤残薪金、家庭补助及退职薪
金可在申请后立即支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附加说明。
对试用员工的因公受伤补偿也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一节员工劳保医疗保健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劳保医疗保健对象。
(1)凡由公司正式员工、临时工(计划内用工)、离退休员工都可享受公司劳保医疗保健。
(2)凡是公司正式员工(合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国家劳保规定并由公司工会核准并存档登记)可按规定享受公司劳保医疗保健。
第二条医疗劳保实施办法。
取消原来的公费医疗办法,按照不同的工龄、年龄,把医疗费发给员工本人,实行看病
取药个人负担,同时慢性病按病种控制医疗费用,并自行缴纳医疗保险。
(1)35年工龄以上,或年龄男55岁、女50岁以上者,每月发给300元。
(2)25~35年工龄,或年龄男45~55岁者,女40-50岁者,每月发给200元。
(3)15~25年工龄,或年龄男30~40岁者,每月发给150元。
(4)工龄5年以上者,年龄25~30岁者,每月发给100元。
(5)工龄未满5年者,年龄25岁以下者,每月发给80元。
(6)计划生育医疗费按国家规定报销医药费,不在本人医药费包干之内。
(7)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不实行包干。实行按人事部规定:员工供养的每位直系亲属,其看病门诊费可报销手术费、普通药费、输血费的50%,但其50%部分不能超过员工本人当月包干的医药费。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经医院确诊确需住院,其住院期间医药费按劳保规定报销.50%。
(8)长期患有慢性病者,经医院证明,经工会确认后当月医疗费可实报实销。员工因突发性疾病或慢性病住院,凭医院证明,经部门领导和工会主席批准,给予实销实报。上述两项如本年度累计医药费超过本人包干医药费时,应扣回当年包干医药费。
(10)员工患病住院标准如下。
①享受政府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可住单人病房。
②其他人员一律按照普通病房的开支标准报销。
③员工患病住院需经批准方可使用价格昂贵的药品。
(11)员工因患病需到外地住院治疗,需办理以下手续。
①市属公立医院出具的转院治疗证明。
②本公司医疗室主治医生批准。
③本部门领导及工会主席批准。
(12)特殊情况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费用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