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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第12页)

第十二条退职工资。

因公受伤职员如退职时,公司向其支付退职工资。

退职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其退职前工资按天数支付。支付天数按本人在本公司服务连

续时间实际年龄分段(17岁以下为600天;18~22岁为588~540天;23~26岁为528~

492天;27~30岁为480~444天;31岁以上为432天)。

第三章申请手续及支付方法

第十三条申请手续。

员工因公受伤后,应迅速将医师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报请上级主管,提交安技部门。

第十四条支付方法。

非薪金性补偿,直接支付给本人或其家属。

薪金性补偿分月随薪金支付,必要时也可临时支付。但伤残薪金、家庭补助及退职薪

金可在申请后立即支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附加说明。

对试用员工的因公受伤补偿也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一节员工劳保医疗保健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劳保医疗保健对象。

(1)凡由公司正式员工、临时工(计划内用工)、离退休员工都可享受公司劳保医疗保健。

(2)凡是公司正式员工(合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国家劳保规定并由公司工会核准并存档登记)可按规定享受公司劳保医疗保健。

第二条医疗劳保实施办法。

取消原来的公费医疗办法,按照不同的工龄、年龄,把医疗费发给员工本人,实行看病

取药个人负担,同时慢性病按病种控制医疗费用,并自行缴纳医疗保险。

(1)35年工龄以上,或年龄男55岁、女50岁以上者,每月发给300元。

(2)25~35年工龄,或年龄男45~55岁者,女40-50岁者,每月发给200元。

(3)15~25年工龄,或年龄男30~40岁者,每月发给150元。

(4)工龄5年以上者,年龄25~30岁者,每月发给100元。

(5)工龄未满5年者,年龄25岁以下者,每月发给80元。

(6)计划生育医疗费按国家规定报销医药费,不在本人医药费包干之内。

(7)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不实行包干。实行按人事部规定:员工供养的每位直系亲属,其看病门诊费可报销手术费、普通药费、输血费的50%,但其50%部分不能超过员工本人当月包干的医药费。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经医院确诊确需住院,其住院期间医药费按劳保规定报销.50%。

(8)长期患有慢性病者,经医院证明,经工会确认后当月医疗费可实报实销。员工因突发性疾病或慢性病住院,凭医院证明,经部门领导和工会主席批准,给予实销实报。上述两项如本年度累计医药费超过本人包干医药费时,应扣回当年包干医药费。

(10)员工患病住院标准如下。

①享受政府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可住单人病房。

②其他人员一律按照普通病房的开支标准报销。

③员工患病住院需经批准方可使用价格昂贵的药品。

(11)员工因患病需到外地住院治疗,需办理以下手续。

①市属公立医院出具的转院治疗证明。

②本公司医疗室主治医生批准。

③本部门领导及工会主席批准。

(12)特殊情况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费用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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