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管制区域。
?有小过行为之一,经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且重犯错误。
?故意怠工。
有以上行为之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改正,可减为记过处分。
(5)职工在同一年度累计有两个大过(含)以上者,可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开除。
①对上级领导及其家属或其他职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
②被法院判处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
③在公司内聚众闹事、酗酒、争吵打架,或煽动怠工、罢工,影响正常地生产或工作秩序。
④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
⑤用非正当手段,侵占公款、公物。
⑥故意泄露公司的技术机密,或擅自翻阅、抄录、影印公司的技术资料。
⑦故意破坏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其他公物。
⑧在公司内聚赌,或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⑨伪造或盗用公司账单,伪造公司文件。
⑩在同一年度内记大过3次。
?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
⑩在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伪造工作证或借用他人的工作证,或将工作证借给他人蒙混进入厂区。
?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分配、调动。
?经记大过处分后仍不悔改,并重犯错误。
有以上各条款行为之一,但情节较轻,且事后改正,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七条奖惩案件的公告上报。
(1)受奖励或被惩罚的职工,应当按上列标准调整当月发放的工资。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3)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管理人员,应当从严处置。
第八条本办法与其他办法合并执行(出勤状态等)。
(1)本办法未涵盖的方面,由管理部根据情节之轻重适当处理。
(2)所有奖惩处理由相关层级核准,并经管理部正式公告。
(3)奖惩案件者须由人事部门登记录入个人档案。
(4)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职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国家法律、法规,应送当地行政管理、司法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本公司为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执行责任人。
各部门主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