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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与表格(第7页)

第十五条实施。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节员工年终奖金发放核计细则

第一条为酬劳本公司员工一年工作的辛勤,特制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凡员工于当年10月1日(含)以前转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转正之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规定核计。

第四条凡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1次,加发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功1次,加发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嘉奖1次,加发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表扬1次,加发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1次,扣减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过1次,扣减相当lO天薪金的奖金。

(3)申诫1次,扣减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警告1次,扣减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5)旷(工)职者按照天数计,每旷工l天扣减相当2天薪金的奖金,不足1天者按照1天计。

(6)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累计达15天者扣减15天薪金的奖金,累计达30天者扣减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7)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扣减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第六条服务未满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第七条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记录者,可予抵消或抵减。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奖惩等记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第九条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历不足者。

(3)停薪留职者。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十条凡临时聘用的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年度的计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

第十三条本细则报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第六节员工年终奖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员工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合同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员工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员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1)非因工而准给病假者。

(2)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3)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员工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者,不予发给。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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