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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第14页)

(七)优先参与以联盟名义申报或组织的政府资金资助项目的权力;

(八)优先参与联盟研究开发项目的权力;

(九)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保守联盟中有关的重要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四)积极参与联盟的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五)按本联盟章程规定,及时缴纳年费。

第十八条自愿退出联盟的单位,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五章联盟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联盟的经费主要由联盟成员交纳的年费、联盟成员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政府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等组成。

联盟经费全部用于联盟项目研究开发及日常管理等有关支出。

联盟成员年费每年收缴一次。联盟年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联盟委托联盟秘书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依托单位必须单独设立联盟经费专用账号,专款专用;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秘书处的依托单位和理事长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联盟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联盟理事会报告,秘书处每半年向联盟成员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财政拨款必须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联盟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申报指南和项目计划的要求,凡涉及到饲料产业的科技计划项目,均需积极申报。

如属联盟内部排他性专项计划项目,由最接近指南要求的成员企事业单位独立申报,联盟科研院所单位参与;属共性计划的项目,由联盟成员共同申报;属指南明确由科研院所主体申报的项目,其他成员予以配合。

所有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由本联盟专家委员会统一把关,归口后上报立项。批准立项项目报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联盟项目的实施。所有经批准立项的产业计划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自觉接受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联盟其他成员应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承担项目的成员须严格履行合同,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必须及时向联盟书面报告,经联盟理事会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可由联盟其他成员继续实施,树立联盟声誉;确实不能完成合同任务时,可直接上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予以中止。项目经费由联盟秘书处进行调剂。

如联盟成员无故不履行合同,合同即行中止。联盟成员必须退还所拨经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联盟理事会劝其退出。

第二十八条联盟项目的验收。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成员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经费决算表、审计报告、完整的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资料,由联盟专家委员会初查。符合条件的,上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及验收。

第七章联盟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联盟知识产权管理

联盟成员单位将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该协议将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协议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联盟名义组织或承担的研究项目或联盟投资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三)以联盟投资的研究项目的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四)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五)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六)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七)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八章联盟成员的加入、变更、退出和除名

第三十条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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