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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第13页)

(三)本协议规定的其它需理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第十条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一位接任理事长职务,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任时间至理事长换届选举止。

联盟理事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联盟专家技术委员会

联盟专家技术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由饲料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和学者等11人组成。

首任联盟专家委员会人员构成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专家技术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

(二)对联盟研究开发项目以及联盟组织或承担的国家(省部级)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

(三)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单位。

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负责收取联盟成员年费和管理联盟经费。

(六)负责联盟研究开发项目以及联盟组织或承担的国家(省部级)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联盟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解决。

首届联盟秘书长由担任;副秘书长由担任。

第四章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饲料生产经营与养殖、加工以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协议,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二)在饲料产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致力于推动饲料产业技术进步;

(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的权利;

(三)委派代表参加专家组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五)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六)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专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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