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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障教学和社会实践安全(第7页)

目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机构主要有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这些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大致如下。

1.分析形势,制定政策

教育部对年度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建设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从而确定年度的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部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意见,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本校毕业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

2.资源统计和资格审查

毕业生资源统计内容包括毕业生专业、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家庭所在地、培养类别等。凡是属于国家正式派遣的毕业生都必须是招生时列入国家任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各高校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育部。各地区要向国家教育部提供毕业生需求信息。国家教育部每年要向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下一年度的毕业生资源情况,包括毕业生所在的学校、所学专业以及毕业生来源地区等,并及时进行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

各高校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主要从毕业生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审查是否符合毕业条件,对于不符合学校学籍管理有关毕业条款的,给予结业处理(结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同样可以派遣,只是派遣证上要注明“结业”字样)。

3.就业指导

各高校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思想教育、政策指导、形势分析、信息指导、心理辅导、技术指导等,目的是帮助毕业生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职业需求,选择最能发挥自己才能的职业,全面、迅速、有效地与工作岗位结合,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4.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校的就业管理机构每年都会采取多种形式召开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参加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大会和开办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求职择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毕业生在学校的指导下可直接参加这类活动。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毕业生派遣、报到、就业的依据。

每年5~6月,高校应作出毕业生鉴定和安排毕业生体检,审查就业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手续是否齐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签发报到证。外省生源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回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报到证。同时,以就业计划的形式函告对方就业主管部门,这部分学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就业主管部门转签报到证。

6.派遣、报到接收工作

学校派遣毕业生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至7月初,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报到证,公安部门凭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持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和岗前培训等。

7.改派和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离校毕业生的派遣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调整手续。改派手续一般在每年9月以后开始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1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就业协议书寄送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到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报到证。

三、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1.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

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两种人员。第一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第二,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2.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1.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一是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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