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经试用期或年度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在甲方依《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进行裁员时。
(二)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由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对乙方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劳动权益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由2至7款情形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乙方。
三、本合同下列情况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
4。甲方被依法宣布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对以上4、5款情形,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如果欲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情况下续签合同,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提前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不同意续签合同。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甲方: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建立业绩档案;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就业手续;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晋升档案工资手续;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应届统招毕业生)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定职手续;
5。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应届统招毕业生)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6。按照政策规定,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材料相关的证明。
7。合同期限届满后,根据社会需求为乙方进行就业推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
乙方: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