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身故受益人授权委托书。
(4)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
第四节员工工伤处理规定
一、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发生工伤事故的所有员工。
三、公司的安全职责
(1)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以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
(2)公司根据员工岗位实际情况,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在有一定危险的工作场所,为作业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四、员工的安全职责
(1)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章制度,如员工违反规定而出现工伤事故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相应工伤事故保险外的费用。
(2)员工如因玩忽职守或不听劝告而引起自身的或他人的工伤事故,由事故引发人负主要责任,并承担保险外主要费用。
(3)员工要按公司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员工要按公司安排办理工伤保险,如员工不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伤保险,保险内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五、内容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由交警部门现场鉴定处理,无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不予工伤认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