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私外出打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因病和因私事外出应凭“请假条”离开公司并打下班卡。因私外出后在上班时间内又返公司工作时,应再打上班卡。
(1)严禁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
(2)严禁私自涂改工卡和故意损坏考勤卡。
(3)严谨谎报出勤卡遗失,否则以开除处分。
(4)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卡,必须填写一份申请由部门主管确认后,于次日交人事部门统一签卡。忘记打卡的,每月签卡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否则不予发放工资。
(5)中午或下午需要加班的员工必须在正常上下班时间的打卡有效时间内打卡,否则将视为加班打卡无效处理。
(6)请假员工应将请假条上交人事部,否则将按旷工处理;辞职的员工将考勤卡将交至人事部门。
(7)因停电、打卡机失灵等原因无法打卡者,经人事部门证明后,视为已打卡。
第七节员工加班补偿规定
一、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员工加班。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公司将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三、加班补偿标准
周末及节假日加班的,应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若员工本人提出补休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员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1)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员工,按标准支付加班补贴。工资标准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补贴;而法定休假节日加班,按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因工作需要,暂时未计算加班补贴,在半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员工,在确定不能进行调休的当月,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四、罚款条例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不来公司加班的员工,按旷工处理。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对其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加班机会的员工,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补贴罚款,员工本人承担50%,员工所在部门承担50%,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进行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本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补贴罚款,其中50%由所在部门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员工承担。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加班员工人数、加班频次、时间等安排不合理,公司可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
【实用表格】
部门
职务
姓名
请假类别
□休假(或假)□公假□病假□其他(请说明)□事假
请假时间
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总共请假天小时
主管部门意见
□准主管签字
□不准(请述明理由)
职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