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武贤之破羌将军衔,据《赵充国传》,其神爵二年春撤军酒泉后即罢免。七年后又于甘露元年“复为破羌将军征乌孙,至敦煌,后不出,征未到,病卒”。前引四简所记,即辛武贤驻军敦煌前后之事,其详情,《释粹》已考述。又东汉末,段颖于建宁元年拜破羌将军,张绣于建安中任破羌将军,皆与此无涉。
由简57可知,甘露元年辛武贤以西河太守而拜为破羌将军,可补传记不足。此简文字前有圆点状标记,又据文意,说他报请准允假给其军队长吏以下某种事物,《释粹》误解为“请假”。汉时官吏请求休假曰宁告、取宁,不称请假。
简58,有明确纪年——甘露二年四月,酒泉郡泺涫县令向酒泉太守报告,奉诏书旨意,以骑马助传马,送破羌将军、穿渠都尉、使者冯夫人(冯嫽)军吏西去敦煌,马匹疲惫失散,请求太守关照县官帮助查找云云。
按此简非常重要。一是《汉书·西域传》,述乌孙公主解忧待者冯夫人与长罗侯常惠立大小昆弥之事,时间含混,无明确系年。此简证明冯夫人任“使者”,甘露二年初的二、三月,尚滞留敦煌郡。此后不见记载,推测她已赴乌孙。《西域传》云“宣帝征冯夫人,自问状,遣谒者竺次、期门甘延寿为副送冯夫人。冯夫人锦车持节,诏乌就屠诣长罗侯赤谷城,立元贵靡为大昆弥,乌就屠为小昆弥,皆赐印绶。破羌将军不出塞,还。”依此推断,乌孙大小昆弥之立,当在甘露二年后半。二是《西域传》说由竺次、甘延寿送冯夫人西行,此简则言与破羌将军同行、出入颇大,当以出土简牍为是。宣帝听取冯夫人关于乌孙内部的情报后,显然是采取文、武两手并举的策略,一方面命破羌将军万五千大军迅速至敦煌,重兵压境,以观动静。同时,派冯夫人出使乌孙贵族内部,晓以利害,很快使其内讧平复,军事手段与政治外交的配合,收到预期的效果。这次行动约始于甘露元年,宣帝亲自征询冯夫人并发兵征乌孙,皆在元年。其时常惠已屯戍乌孙王庭赤谷城。立大小昆弥之后,敦煌撤军(辛武贤病故),常惠返回内地,冯夫人不知是否留侍乌孙?次年即甘露三年,乌孙解忧公主以年老丧夫,奉诏回归长安。悬泉简有甘露三年十月乌孙公主经驿置东返的“过所”文书,其中无“冯夫人”名字。约二年末、三年初,常惠率三校尉再次出屯赤谷城,为大小昆弥划分地界、人民。宣帝黄龙年间,冯夫人曾再次出使乌孙。
关于破羌将军的这四枚简,虽然未提供有关羌人的任何信息,但辛武贤作为汉朝少数民族问题的专家和军人,亦曾参加神爵时的平羌战争,与赵充国齐名,然而其方略却迥然不同。辛武贤骁勇善战,恃强黩武,力主剿灭,缺乏策略。赵充国则总揽大局,审时度势,分别敌友,软硬兼施,故能稳操胜券。西汉时期,在国际外交、民族关系方面,往往是奏效致胜的,由赵充国的平羌策略,即可窥知其原因。辛武贤人品也有瑕疵,视赵充国为宦途政敌而施加陷害。见赵传。但这属于臧否历史人物,此且罢论。
《二年律令·贼律》整理刍议
1983年12月,由湖北荆州博物馆发掘之江陵张家山247号西汉早期木椁墓中,一次便出土了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的《二年律令》,以及其它《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历谱》、《遣策》等多种重要简牍本典籍文献,共计有竹简1236枚(不含残片)。[参见《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
我国地下出土之简牍文字,百多年来基本是两种情况,一是古遗址发现当时正使用的以行政文书档案为主的残留,例如敦煌、居延汉简即是;一是古墓出土随葬的先世或当时的著作典章,如银雀山、马王堆汉及两湖的不少楚、秦墓。后者往往发现早已失传的完整的逸典秘籍,价值之钜,难以估量。张家山247号汉墓正属于这种情况,其《盖庐》、《算数书》,分别是汉初之前的兵家、算学专著,后世失传,今又复得。而《二年律令》,则是继江陵睡虎地《秦律》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发现,将亡佚已久的《汉律》重现于世间。
按秦汉律法是中国古代由上古转入中古时的法律,在法制史是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地位。其中,汉初律令沿袭秦制,而后经文、景、武、宣诸朝改革、完备,终于奠立了中央集权式国家律法之基础,此后虽代有增损,但成规不变。由于汉律和唐以前诸律俱已失亡,其源渊、发展与全貌湮没不明。清代经史考据成就可谓最著,唯律学式微不显。清末程树德留洋专学法律,积廿余年著汉魏等九朝律令,[见程树德《九朝律考》(此据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包括汉、魏、晋、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共九种律令辑考。]其汉律考用功最钜,搜辑散佚,钩稽考定,一代典章,所余不及全豹之十一。后我省敦煌、居延等地汉简中,颇多汉律法制资料,乃当时正使用的律令原件,弥足珍贵。但这些文物,均属汉武开拓河西疆土之后的制度,又残章断牍,数量有限,研究者颇多,但多如雾山行旅,不得要领。现在有了《二年律令》,至少使汉初律法眉目已清楚。不仅可以探索秦、汉法制的联系,而且研究武帝以后律法的变革,乃至下启魏晋隋唐法律的轨迹,无疑是最直接可靠的规范、指南和钥匙。所以,这是中国古代史学、法学研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研究秦律、汉初律,也是研究敦煌、居延汉简的前提之一。我们治甘肃简牍,尤应扩大领域和视野,注意历史时空的纵横关系,此点不可不察。
一、《二年律令》的册式问题
按二年律令见载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一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下简称《竹简》)经整理发表,共有竹简526枚。
律的排次,贼律最先,次为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等,最末为津关令。贼律的首简,背面上端题署“二年律令”四字较大,上方亦染黑头符号。这应当是这二七律、一令的总名称。据整理小组研究,内中的具律,有“吕宣王内孙、外孙……”有罪可减刑的条款,吕宣王乃吕后之父,吕后元年(前187年)追封。同出之历谱,也终止于吕后二年。所以断定“二年”为吕后二年(前186年),其说甚是。高帝、惠帝时均无吕宣王事,文帝诛灭诸吕,律法中更不容许出现吕氏云云,故吕后二年说无大误,至少是该竹简本律令年代的下限,但不一定是制律的最初年代。
总名称署于首简背后,是为了自左而右收卷时,篇题露在册卷最外,便于昭示。《竹简》一书附录二·“竹简出土位置示意图”,图中所示该首简(即简一,出土号F14),确实位于册卷的最外围(按·所见为竹简的下端)。需特别指出,该书的此图细心画出1200余枚竹简出土时的原始放置状态。[这一示意图,可能是根据简牍出土状态的照片绘制的。
]这表明发掘、整理者对简牍的整理缀联是科学有方的。发表此图,并附以出土号、整理号的对照表,实属首创,对今后的简牍发掘整理,启益莫大。但我认为它还需增加一些必要说明。例如,图所示为简册的侧面的上下(天地)哪一头?各册是否一致?又编联情况如长度、枚数、内容,以及怎样收卷等等,均应一次交待清楚。
简牍册书一般呈卷状保存。关于收卷,《盖庐》据图示呈卷状,出土号G1—G55大致由外而内顺时针旋转,但内容是篇首位居册卷中心,篇末在外,故知此书从篇首即右端卷起向左收卷。图示的侧面是书简的天头。又《奏谳书》据图、表也呈卷状,篇的首、尾和收卷,与《盖庐》全同。看来前者55枚、后者228枚,都是从头到尾编缀成长册再收卷成一圆卷的。《二年律令》有别。526枚为《奏谳书》的二倍多,是通编到底?还是按律单编分开?或将单编的诸律令再缀联一起?《竹简》书中也未交待。其次据图,墓中二年律令呈较长而扁的状态,很像一个叠折的被褥,但也可能原来的卷状因位置挪动而拉长了。总之,二年律令的收卷、放置情况颇值得注意。
《二年律令》贼律共有竹简54枚,从现存的简数、容字、内容和保存来看,基本无缺佚。由于不知除了整理出的简以外,还有哪些残片,以及诸多原始情况,故以下各点质疑和补充仅供参考。
简三,文字残失过多,据捕律简一五一“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的内容,此残简“□来诱及为间者,磔。亡之□”,似可补为:诸从诸侯来或为诸侯来诱及为间,即来诱说策反,或作间谍探子;以及逃亡去诸侯国,或投降之,当论何罪云云。简一、二言据城池反叛并降诸侯,或不坚守而弃逃、投降诸侯,或谋反,皆处腰斩,并夷三族。此条言为诸侯耳目,助纣为虐,处磔刑(车裂),亦按谋反处置。做诸侯的游士说客、间谍和亡逃诸侯,可能还有别的罪目。此处,疑一简不足以容纳。又汉初诸侯反叛割据严重,更有勾结匈奴外患谋反事,如韩王信、赵相陈豨、燕王卢绾等。史汉本传载其“反,为寇”,“间使”匈奴,“与匈奴约共攻汉”。新出居延简《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有“生捕得匈奴间候”条(EPF22:225)。[见《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隧》(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12月)。]但不知二年律令原有无类似条款?
简一○,下端有残断,但文字内容似不阙。
简一四,顶端有残缺,视图版所缺为三个字。
简一七,《竹简》释文缺文作三方框,可补为“诸为书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所补参照简一二:“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和简一三:“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两条。
简四四、四五,开头的残缺,参照简三四后半,及简四一、四二的句型,补出“奴婢殴伤主父母、妻子者,弃市……”。后段,“其诟詈主、主父母、妻子、同产者,以贼论之”。前后共补九个字。
三、关于贼律的某些句读标点
古籍句读,涉及对内容的词汇、语法、意义的正确界定和理解。古律文,更是言简意赅,不容作随意解释。贼律释文的个别一些语句的解读,还需斟酌。仅罗列如次。先列出改动了的句读,然后说明理由。
简一,“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按此条“皆腰斩”为谋反罪,包含三种情况,以分号区别,而《竹简》作逗号。第一种情况是据城反叛并降诸侯,《竹简》反、降之间作逗号,易误解为二事。第二种是诸侯来攻而弃守,或投降,这是一种前提下的两种后果,《竹简》连读似不如逗开妥当。第三种为其它谋反罪。
简四、五,“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竹简》于啬夫、吏主者之间作顿号,非是。此条上文有贼燔城池、官府、仓库,和燔烧官舍、民居、财物,前者在城邑县官,后者则指在野的乡里。乡部、官啬夫,正是乡里、城厢负责治安、捕捉盗贼的官吏,即所谓“吏主者”。如果吏主者是单独的责任人,乡部、官啬夫岂非成为多余?
简六、七、八,“船啬夫吏主者赎耐”,“船啬夫吏迁。”此二处,均同前条不应加顿号,后者更足证啬夫即吏,二者是一。
本条后半:“其败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百。流杀[流杀,《竹简》释淹死。按流当释漂流、流矢之流,即渡般因洪流或驾驶原因而失控、覆倾、撞岸、落水造成之伤亡。]、伤人、杀马牛,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负。”《竹简》以半负船人为句,两处“徒负一”均作分号,皆不妥。因为舳舻和徒就是船人,而负二、负一是半负、尽负的内部承担份额,即分别承担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上述两种情况,渡船将粟米它物泡水淹没造成损失,和本可拴系固定而避免淹没损失,管理船人的啬夫吏均有责任,需罚金。最后,《竹简》将流杀、伤人连读,实际这是两种罪。这里援用数罪罚重不并罚的原则,既定罪流杀、伤,就不再承担粟米它物的损失责任。
简九,伪造皇帝信玺、行玺,腰斩徇市。《竹简》行玺、腰斩之间作顿号,盖为排版印刷误。
简一二,《竹间》首句应句断,作“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即上书谩和有言谩两种罪。
简一四、一五,“诸诈增、减券书”,“为书故诈、弗副”。此二例,《竹简》皆连读。诈增、诈减是二罪,前者即下文所指“受赏赐财物”故大其数,后者则减少“以避负偿”。二者又分别与下文的“所不当得为”与“以避论”相对应。《晋书·刑法志》引张斐注律云[前文注引程氏《九朝律考》引此或作“张斐律表”。按律表说误。晋志云:“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颁新律。其后,明法掾张斐以注律,表上之,其要曰……”云云,下文又有“表陈之”、“上书”、“上奏”、“上言”、“上议”等、均指所上表奏,故当称《律注》。《竹简》之注释,引程书亦皆作《律表》,不妥。]:“背信藏巧谓之诈”。本条指偷改增减券书契约和文书的数字以谋私利。为书故诈,承前义,用数字蓄意不实的文书以讹诈。副,《竹简》释作文书副本。其实,券契一般是同样的数份,最少一式两份,各执以为信证。弗副就是不做券契的另份,与故诈改数字不是一会事,因此要句断开。但弗副似乎也带有讹诈的性质。
简一八,“或命熣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竹简》诏字前,作句号。据文意,指诏书允许县官挟用的熣毒等。
简一九,“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藏。即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藏。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按,军吏指军事系统如都尉、校尉、司马、候、千人之类,缘边县、道,指边郡县行政民事。匿,是私藏匿不交,而弗归是其它如丢失、失盗、毁坏等一切不归回的情形。此二处,《竹简》皆连读。
简二七、二八,“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罚四两、罚二两之后,《竹简》却分别作句号、分号,而两种情况皆属殴击未伤人。殴击形成皮肤破伤肿瘀,按《竹简》的标点,它仅从属于殴击同级及以下,罚金二两之例。其实不然,下爵殴上爵也会有疻痏破伤的。所以只能这样理解:其一是不论下殴上、还是殴同列,有疻痏一律罚金四两。其二是有疻痏本身罚金四两,殴击另按未伤计算。这样,下殴上致疻痏便要罚金八两。
简三四,“贼杀、伤”,《竹简》均连读。杀人、伤人为二罪。又简三八、四九、五○等,亦同此,应与简二一至二六的体例、句读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