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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体系构建(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组织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互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村科技社团组织(福建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2010)。

由于农业科技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整个创新过程由政府、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实体等机构参与,需要政府给予财政金融、社会资本以及创新人才等各种要素的投入,同时还涉及制度安排以及政策规定等外部各种多变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在创新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稳定因素。因此,相应地,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也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征。

1。丰富性

首先是参与主体的丰富性,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创新活动涉及政府、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中介组织(推广机构)、农户等多个主体的参与。其次是影响因素众多,外部因素主要是受制度和政策、联盟所处的区位的影响较大,在内部则结盟成员的研发实力、生产的时效性、联盟成员的生态区位以及联盟各成员的人才拥有量和布局等因素。最后是合作形式的丰富性,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创新活动以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为核心,但也可以考虑基于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等多方面内容的合作,同时也可以是共同开展科研项目(课题)、共建研发平台、共建产业实体等方面的合作,其结果均有利于增大农业生产实力,增强农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相关农户的经济收入。

2。风险性

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同样也需要承担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农业科技创新不仅仅是知识积累与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技术转移的过程,更是创新者与应用者相互作用、共同促进的过程。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农业科技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农业技术创新产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农业科技创新以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创建、运行及发展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在联盟进行农业技术创新过程中,为了探索生物规律及其与外界因素的关系,都要历经较长周期以及承担较大风险。其次在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由于农业科技成果面对的不仅是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机构,还需要面对相对分散的农户,其中还受地域、农民素质以及农民购买力的影响,创新成果价值实现也具有较大风险。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所处的自然条件变化程度和该地区动植物生命体自身的生物活动规律,将对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创新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同时也受该地区农业市场的变化和政府制度环境的变迁等方面的限制也将导致较大风险存在。

3。系统性

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可以看作是一个集多主体、多任务的创新生态系统,参与联盟的政府、农业企业、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中介组织、农户等组织和个人是组成系统内的各要素(单元),在创新联盟这个系统中,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借助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具有自组织和协调功能的技术创新合作整体。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借助各个成员的知识能量,结合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着眼于联盟发展的长远目标进行现代农业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创新合作。

4。复杂性

农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马克思,1985)。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是一个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复杂体系,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涉及的主体、创新活动及成果推广应用相互之间联接和影响也具有较明显的复杂性。从创新主体看,创新涉及的主体单元不但数量较多,并且各个主体单元的利益目标均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开展合作关系复杂;从创新过程看,联盟的创新过程一般要历经生物生长发育的全过程,在特殊时期,甚至需要历经完成多次生长发育的全过程,才能从中发现规律取得成果,在这一循环过程中,不可控因素较多,过程较复杂;从创新环境来看,联盟创新处于更加复杂的状态,并受宏观微观、自然及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成果推广应用看,受地域及区位因素的影响,福建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分散,集约化程度不高,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也必然受区域、信息、农民素质等影响,其推广应用形式和过程也具有较大的复杂性。此外,联盟创新还要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受市场、产权、文化、技术标准以及制度的制约。

5。灵活性

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一种没有确定边界的动态性边界网络组织,一般情况而言,没有明确的地理上的边界,是由不同核心能力组成的一个网络组织。当特定的市场机会出现时,便可以迅速地通过网络联合所有的成员,构成一个临时的一体化创新组织,以分工协作的方式配置资源,进行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等创新活动。此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也没有固定的组织架构,在其运行中可以根据创新目标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结构调整;在合作伙伴选择方面也可以根据成员间资源能力的异同进行灵活变化和安排。

二、属性分析

根据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内涵特征,总结得出联盟具有兼容互补性、能力层次性、承诺共享性以及中间组织等性质。

1。兼容互补性

建立联盟的前提必须是要事先达成一定的协议,建立互惠合作的关系,使联盟内部各成员在经营战略、经营方式、合作思路以及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等各方面保持和谐一致,即戴维·福克斯所提出的合作伙伴之间的战略和文化上的协同性问题。从结盟企业来说,横向联盟内部成员之间多数需要相互的兼容,以期达到一种相互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纵向联盟则多数遵循互补性原则,在创新合作选择过程中,联盟牵头单位倾向于根据结盟的目的,在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甄选合适的关联企业作为联盟的组成成员。从联盟组成成员来说,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其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条件向农业企业提供研发平台和环境,而企业则以资金和产业化条件作为补偿,形成技术与市场的双向互动,也形成一定意义上的均衡,从而实现合作创新的成功。

2。能力层次性

随着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之间的共同成长和竞争的加剧,市场需求也会不断变化,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也相应地变得多样化。单个企业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和资源条件已经无法应付激烈的竞争,必须借助创新合作平台、创新合作伙伴的力量来得到支持。而合作伙伴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使其更改弥补单一企业的弱项,便于建立互利互惠关系。同时,联盟成员之间的能力水平也不一定均处于同一层次上,各个成员在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可能是均等的,也可能是具有递进的层次性状况。另外在不同的结盟阶段和不同的外界环境下,各联盟成员在联盟中所展现出的各种能力也会不断发展变化,同时也处于动态发展的过程。

3。承诺共享性

联盟成员之间通过订立契约和保障共同的合作目标的实现,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这种承诺主要体现在相互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以弥补联盟成员在内部资源与经营目标方面的不同。此外,联盟的承诺共享性主要体现于技术在成员之间的相互分享、交流和扩散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存在于联盟内部的正式和非正式环境中,鉴于联盟成员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制约和影响技术共享的因素,迈克尔·罗伯特(MichelRobert)提出在成立联盟之初,选择合适的联盟伙伴必须遵循:①不要为了仅仅弥补自身的某些不足而结盟,否则一开始就容易陷入被动的依赖关系中;②不要与试图通过结盟弥补自身弱点的企业联盟,联盟的基础是各方都应有特定优势等原则(生延超,2010)。不论是为了弥补联盟自身的局限性,还是为了博采众长而结盟,在结盟的过程中均需正视自身的需求和特性,尽可能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实现联盟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4。中间组织性

按照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概念的理解,这种联盟属于一种契约型的合作组织,联盟成员之间是一种非控制的合作关系,并不是相互之间进行控制和支配的纵向从属关系,而是以协商产生的契约或协定为基础的一种合作关系,是一种战略性的合作行为,并着眼优化产业整体未来的竞争环境。中间组织是作为市场关系与组织关系之间,且兼具二者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对于个体成员而言,其内部通过组织规范化条例或资源配合的方式实现组织协调,这种协调费用即组织内部管理费用;然而各成员间通过价格调节机制完成市场交易活动,其调节费用即市场交易费用。联盟将各成员的经济边界扩展到法律边界以外,其协调手段既有行政特色又有市场调节机制作用。这种中间组织形式使联盟组织决策成本也呈现出中间状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联盟是一种比市场节约交易成本,比科层制节约管理成本,优于单个成员及无组织的市场,代表着先进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

第3节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背景及动因

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构建与工业创新联盟有较大不同,工业创新联盟的构建多数是基于市场的需求,具有自发性;然而基于前文所提的农业科技创新在经济属性上具有其独特性,并且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所谓公共物品,就是在同一时间内可以被多个个体共同消费,或增加消费者不会影响原有消费者消费的物品,或是指消费时具有非竞争性和不可分性的物品。因此,农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联盟不完全是由市场自发形成的,它的构建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否则市场将会出现供给不足等基础性问题。

一、构建背景

2009年,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科学技术部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后,福建省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和精神印发了《关于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并通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体系的构建,进一步提升福建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鉴于此,福建省有关部门先后批准创建了五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其中包含饲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花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生猪健康养殖技术创新联盟和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近20家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着重开展农业领域产学研技术攻关示范工作,提升福建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组织水平和层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福建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组织形式和创新能力得到全面优化和提升,并将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构建动因

自上世纪末至今,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委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强调增强涉农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的重要性,并积极培育以农业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学研合作,发展涉农新兴产业。可以说,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体系的构建,是同步强化产学研用技术攻关示范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手段,极大地提升了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是有效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必要手段,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满足社会公益需求的动因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最基本要素。农业科技的发展不仅与人类生存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也关系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农业科技作为一种公益性的社会需求,这就要求由政府参与并推动农业科技的公益性创新活动,以实现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具有排他性,即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经过示范、推广和应用后,就无法排除任何人利用其获利的可能,同时农业科技成果若被他人使用后,也不会影响另一部分人的使用,因此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能够较大范围满足个人及群体的使用和获利,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到较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因此,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联合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目的,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均有可能扩散,并应用于整个社会,能较大地满足社会公益的需求。

2。推动农业相关产业发展的动因

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是一项外部性很强的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溢出效应,其相关产业的技术创新不仅会给创新主体带来较为显著的效益,同时,还会增加市场及社会新产品、新技术的供给,一定程度上,拉动和提升了农业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正外部效益。此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具有开放性创新网络的特点,因此,创新联盟可以联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农户等创新实体及个人,拥有众多参与主体进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的基础上,通过联盟契约的约定,保障创新成果在联盟内部流动、共享、相互模仿,一定程度上增加创新联盟整体的福利,并以此延伸到产业外部或者社会其他行业,推动农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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