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假制度
部机关干部职工有事或因病不能上班,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处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部长审批;超过三天经分管部长审批后报部长批准;其他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由处长审批,三天以上经处长审批后报分管部长批准。
三、休假制度
(一)干部职工休假,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有关规定。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职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处室职工休假要作统筹安排,保证处室工作正常开展。
凡按上述规定外出或请假、休假的干部,要有书面假条,并统一报办公室备查。外出结束和请假、休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节出差补助管理制度
目的:为规范公司管理,规范差旅程序和费用报销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因公出差办事,包括业务办理、会务、培训、驻派等(不含公司统一安排的带薪培训)
规定内容:
一、出差流程规定:
1。员工出差前两天应提前详细填写《员工出差申请表》。
2。获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后,人事处留申请表复印件,原件交至财务处。
3。人事部门根据已批的申请表预订酒店及交通。
4。出差前两天将批准的借款单交至财务处,领取预借的现金。
5。必须在出差完毕一周内将出差报告和出差费用整理完毕交至总经理处报批,批准后交至财务处报销。
6。财务处将在拿到报告后一周内进行核对及报销。
7。出差人员应尽快与财务处结清预借款及差旅费用。预借款必须在出差完毕两周内结清,两周内未结清,不得再预借现金。
二、补助标准规定:
1、住宿费:
1)报销标准
区域划分
类别
县级市、县、乡、镇地区
普通城市
省会城及二线城市
北上广及直辖市
住宿标准
员工级别
50-100元天
70-120元天
100-150元天
120-200元天
主管级别
70-100元天
100-15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