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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物流相关法规02(第2页)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l公斤的尾数四舍五人。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l公斤时,按l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l公斤计重。

第八条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货物承运

第一节货物收运

第九条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末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入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第十一条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第二节货物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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